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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使用镉超标大米制售米粉被判刑并处十倍赔偿金


作者:戴有满   发布时间:2020


庭审现场。

  2020年6月23日,由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继续追缴王某某生产、销售违法所得及其收益26000元;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60000元。

  该案系黔东南州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天柱县检察院检察长谢德锰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参与法庭质证,当庭发表出庭意见。天柱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民营食品企业家等共6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2018年5月4日,王某某在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其生产米粉使用的原料某品牌大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镉含量为0.84mg/kg,超过国家安全标准0.2mg/kg限值4倍的大米生产米粉并销售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共生产、销售10000kg,获得价款26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王某某还应当承担支付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倍价款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鉴于镉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镉超标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结果,人长期食用含镉的食物会引发镉中毒,王某某使用镉含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大米加工生产米粉并出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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