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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趴睡窒息死亡 婴幼指导老师是否需担责

女婴趴睡窒息死亡 婴幼指导老师是否需担责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倩
 

  【案情】

  周某是一个新手妈妈,经常在母婴群中向“老师”免费咨询问题,为了改善宝宝的睡眠,在“老师”的建议下训练其三个月大的女儿自主趴睡,通过在房间安装的监控中看到女婴面部朝下挣扎哭泣,便将视频发给“老师”问该怎么办,“老师”回复不要干预,哭一会就会自己睡着的,现在进去就前功尽弃了,由于周某看群中很多妈妈通过这个方法训练宝宝睡觉并且效果不错,就未进去干预,一小时之后进屋去看,女婴已经面部朝下窒息而亡。

  【分歧】

  关于该“老师”是否需要对女婴死亡负责,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周某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对女婴进行睡眠训练,并且“老师”的回复不要干预的情况下周某才没有进去看女婴是否被闷住,导致女婴窒息死亡。该“老师”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老师”只是给予周某免费指导,并没有强制她不许进屋干预,且不具有注意义务,该“老师”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女婴的监护人,看到其面部朝下挣扎哭泣第一时间并不是去看看是否被闷住,反而听信不确定是否具备育儿资质的老师的建议,由于自己疏忽而导致女婴死亡,属于监护人未能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判断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遵循以下步骤:一是看有无注意义务存在;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微信群中的老师只是免费提出建议,其不了解实际情况也不具有可期待的注意义务,既然无注意义务存在,当然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周某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辨认是非的能力,在婴儿嚎啕大哭需要母亲安抚时却不为所动,反而在微信群询问所谓的“育儿专家”。而且该“老师”并没有强制周某不许进屋,仅通过微信群建议其不许干预,也无法预料女婴会有窒息死亡的危险,其对女婴也不具有监护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老师不需要对女婴的死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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