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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申请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申请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按以下要求收齐申请材料后可直接立案,不用再拿给民二庭审查)

一、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一)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债务人近期(申请破产时往前推十天内)的工商登记资料

(三)授权委托手续。

(四)有关证据,如执行裁定书、债务人还有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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