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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日在         签署:

 

出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

1、出让方                        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现合法持有                   作为受托人的编号为                                            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2、受让方                            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商业银行,现拟购买出让方持有的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                        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尽职管理上述信托,并协助受让人办理上述信托项下受益权转让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出让方与受让方现就上述合作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出让方作为受益人与中信信托(以下简称“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出让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

 

第二条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

2.1出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提及的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的                        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2.2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经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以下称“转让价款”)。上述

转让价款不包含信托受益权转让前出让方应享有的,但尚未分配的信托收益。

 

第三条  资金划拨

3.1受让方在本合同3.2 款约定的全部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将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的下述账号中。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号:

3.2受让方资金划款条件为本合同已经签署并生效。

3.3受让方全额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即转让生效日为             日。出让方须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当日将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交予受托人留存。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以及受益人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四条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出让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收取转让价款。

4.2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前的信托收益归出让方所有;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含当日)起,出让方不再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受益人权利。

4.3出让方保证:此前未在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任何债务负担。如因该保证与事实不符,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使受让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出让方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出让方保证:出让方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要求的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第五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受让信托受益权。

5.2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对该转让价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5.3受让方应向受托人提供企业资料及划付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的账户。以上账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5.4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5.5受让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6受让方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7受托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5.8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本信托受益权进行再次转让。

 

第六条  合同成立与受益权转让生效

6.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受让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

6.3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即取得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在其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范围内享有并承担法律和信托合同条款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出让方不再享有已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所有权利(应享有的未分配信托收益除外),相应义务也随之免除。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方接收信托利益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6.4信托受益权由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后,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外,受让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可能发生的责任,且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出让方承担,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出让方也不得从本合同转让标的中扣除。

 

第七条  保密规定

7.1合同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7.2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他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受损失方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  其它

9.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信托合同相应条款;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适用本合同。

9.2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9.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壹式肆份,出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壹份,受托人持壹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中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受让方信息

受让方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前确认:

出让方在此确认,受让方已经提请其注意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并就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经充分审阅及与受让方协商讨论,出让方完全理解并同意包括本合同的鉴于条款、基本条款在内的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疑问或异议。出让方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及本合同内的任何条款。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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