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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期间支付彩礼 终止关系理应返还

订婚期间支付彩礼 终止关系理应返还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4-14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陶然

  司法实践中,结婚彩礼经常与赠与、生活支出等相混淆,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数额标准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人员面对的棘手问题。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认定男方母亲转款给女方的45万元为结婚彩礼,扣除女方返还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359000元,并驳回相关利息诉请。

  法院查明,王某(男方)与杨某(女方)于2017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0月25日,王某母亲何某转款45万元至杨某名下账户。然而王某和杨某最终未能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不久后两人就终止了关系,且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王某以杨某获得彩礼后不同意与其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另查明,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向王某及其父亲转款合计91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母亲转款系生活支出。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向杨某转款45万元系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双方进行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种、第三种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共同生活长达两年,已经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母亲转给杨某45万元金额较大,显然超出双方生活开支。此外,从风俗习惯上看,当地一般是订婚期间男方支付彩礼,原告母亲转给被告杨某45万元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据此,法官认定案涉45万元转账为彩礼,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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