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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与陈某民间借贷案件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接受符某委托代理此案,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零佰陆拾捌元整(¥176068元整)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止为人民币2629.9元);(10356×162日×万分之五=838.8元;10356×132日×万分之五=683.5元;10356×102日×万分之五=528元;10356×71日×万分之五=367.6元;10356×41日×万分之五=21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2020年5月1日,被告陈某因生产口罩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双方协议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30日。”原告依约支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返还借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叁拾贰元整(¥23932元)。截止至今为止,被告仍未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零佰陆拾捌元整(¥176068元整),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自2020年8月28日开始,每月28日向原告分期归还借款10356元,于2021年12月30日期支付完毕。但被告再次失约未按约定偿还任一期借款。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按[合同法]第2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接受委托前,免费帮助原告解答涉及案件的法律问题,提供宝贵的法律意见。原告方按律师意见先与被告协商,并签订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中,律师要求加入约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在起诉时,有利于原告方就近立案;在还款协议中,律师要求加入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案件结果:我方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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