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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遇家暴,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阿梅和阿勇在工作中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11月结婚并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阿勇经常外出游玩,又没有正当工作,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

  2021年3月,阿梅遭阿勇家暴而报警,同年6月,阿梅再次遭遇家暴并报警,阿勇当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阿梅吵架,以后不使用暴力。可是同年8月,双方多次在电话中争吵,阿勇还用言语威胁阿梅。后阿梅因家暴原因,在本市某区救助管理站获得救助。

  2021年9月,阿梅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阿勇不同意,其间阿梅又多次遭到阿勇的威胁和骚扰。同年12月,阿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阿勇对阿梅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禁止阿勇骚扰、跟踪、接触阿梅及其亲属;禁止阿勇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阿梅的住处、工作单位、孩子学校、孩子培训学校。

  2022年1月,阿梅再次报警,称阿勇酒后欲前往其住处闹事,此后阿勇在与阿梅的微信沟通中,还用言语侮辱阿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争执不断,阿勇未能控制情绪,使用暴力手段,侵害阿梅身体和精神,在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仍有言语侮辱行为,可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阿梅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阿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判决阿勇给付阿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阿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证据确凿,现阿梅要求离婚,理应予以支持。阿勇上诉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并称阿梅有重大过错,与事实不符,故阿勇以此为由请求判令不离婚,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黄蓓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对于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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