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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刘某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重庆籍农民工刘某某来到上海务工,通过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奉贤区某工地工作。同年11月23日,刘某某在工地作业时被倒下的钢管砸伤。后经申请认定为工伤,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

2021年11月17日,刘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同时申请法律援助。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指派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刘群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了解到,劳务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工资为400元/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作期间刘某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000余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事发后,劳务公司通过工程项目参保申请工伤认定,并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同时,劳务公司以办理工伤赔偿需要补签劳动合同等材料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劳动合同、辞职信让刘某某签字,其中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约定为每月4000元,180元/天。后社保局向刘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务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等。

2021年11月22日,承办律师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22年1月27日,闵行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劳务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042元和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603.45元。刘某某收到裁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希望继续委托承办律师提供代理诉讼服务。

2022年2月9日,承办律师将诉讼材料提交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2022年2月23日,与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时,承办律师表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劳务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薪资按规定应以员工实际原有薪资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有10万余元;劳务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理赔款应当是直接给被保险人的,劳务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公司。承办律师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2月25日,承办律师约见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双方达成协议:劳务公司补足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差额9645.45元,另外再增加100354.55元补偿给刘某某。当日,劳务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刘某某银行账户。2022年2月28日,承办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本案正式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本案中,因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受援人遭受工伤后依法追讨赔偿造成了影响。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从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深入了解研究案情,在仲裁裁决仅支持受援人部分请求的情况下,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双方劳动争议问题,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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