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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军属范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范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对向直行的孔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损及范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孔某某驾驶的货车车主为陈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2012年7月,范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帮助下,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对方达成协议:一、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范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39636.69元(后期护理费暂计10年)。二、由陈某某赔偿范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9895.87元。

2023年2月,范某某因10年护理期限已满,仍需继续护理,于是向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范某某儿子在部队服役,其妻子无固定工作,且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符合法律援助法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戴育平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查阅了2012年的案件卷宗,调取案涉驾驶员孔某某、车主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范某某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为帮助受援人尽快获得后续护理费,承办人主动与保险公司人员联系沟通,建议保险公司派人对范某某现有的身体状况予以现场确认,尽快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在派人与范某某接触后,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想法。同时,承办人还积极与保险公司接触,希望能寻求一次性解决方案。

关于范某某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承办人提出,应当适用最新的护理费用赔偿标准,并明确提出了护理费用数额。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浙0727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再支付范某某10年的后续护理费166150.92元。目前款项已履行到位。

【案例点评】

本案既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法援助事项范围的案件类型,同时也是一起军属维权的案件。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职责。本案由于时间跨度大,比较考验承办律师的办案能力。案件办理中,承办律师通过多方收集证据,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寻求一次性解决方案,最终促成案件调解结案,让受援人范某某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解决了其后续护理费用的实际问题,还帮助其减轻了负担,体现了法律援助“惠民生、暖民心”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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