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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导致离婚!法院:无过错方权益应被保护!



  都说婚姻是责任、是理解、是包容

  也有婚姻是一地鸡毛

  有时还充斥着暴力……

  婚内“家暴”

  幸福婚姻走向分崩离析

  陈某(女)与竹某(男)登记结婚后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竹某先后两次殴打陈某,导致陈某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颜面区软组织肿胀,均经报警后调处,后竹某向陈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对陈某实施暴力。

  不料2020年初,双方又起争执,竹某用拳脚殴打陈某,致陈某多处受伤,又经报警后调处。陈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将夫妻共有的一处商品房判归其所有,同时要求竹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施暴导致婚姻破裂

  无过错方权益应被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竹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在争吵过程中竹某多次殴打陈某,造成双方感情产生隔阂。陈某要求与竹某离婚,竹某也同意,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陈某提供了多份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证据,且有竹某出具保证书佐证,结合双方庭审陈述,竹某对陈某数次实施家庭暴力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该事实应予以确认。

  竹某因存在家庭暴力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根据照顾女方与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讼争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陈某予以照顾,酌情确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由陈某分得65%、竹某分得35%。

  根据分割比例,法院判决商品房归陈某所有,由陈某对竹某享有份额部分予以折价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酌情确定由竹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暴力有身体上虐待、言语上谩骂、精神上摧残等表现方式,本质上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及人格等的伤害。家庭暴力的主体通常是家庭成员之间,另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执行

  在离婚纠纷中,通常是女方,会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很多时候这些所谓的“家庭暴力”只是夫妻双方闹矛盾时轻微的推搡打骂,其侵害程度尚未构成暴力行为;而有时面对真正的家庭暴力,又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官在此提醒,选择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好自己,像案例中的陈某一样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实施家庭暴力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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