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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彩礼纠纷应当着重考量是否共同生活的事实


2023-12-13 08:37: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汪洋
 

  编者按: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裁判标准、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姻习俗。人民法院报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对相关案例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彩礼属于我国传统社会礼文化中婚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周代六礼中即有“纳征”之礼。所谓“先纳聘财而后婚成”,支付彩礼既包含着对女方的敬意,一定程度上也带有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子的补偿功能。今日中国农村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价值的彩礼依然是民间婚姻关系缔结的风俗习惯。城市部分家庭也仍然保留了彩礼的习俗,并以此作为资助新婚夫妇的途径以及代际之间分配财富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旦男方支付彩礼后,双方未能如愿缔结婚姻关系,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男女双方虽然在法律层面享有夫妻之名,却未能产生夫妻关系之实,当结“两家之好”的美意落空,引发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男方以及返还多少份额的争议,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挑选的四则典型案例,对于不同场景情形下的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总结和整理,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并且弘扬家庭美德,保护以及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益。

  案例一和案例三都表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仅仅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还需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离婚时,可以依据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孕育子女等事实,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酌情返还数额过高的彩礼或者部分彩礼。

  当事人给付彩礼之目的在于缔结婚姻与组成家庭,要求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若仅将彩礼的效果止步于婚姻登记,显然有违当事人对于给付彩礼这一行为蕴藏的真正意思和实际期待。实践中“骗婚”“骗彩礼”等现象频发,女方借收受彩礼后闪离而牟取财物的情况增多。农村地区一些男方本就在婚恋市场上处于劣势,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后,因闪离等导致彩礼无法返还,再次结婚的能力更弱,显失公平。案例三中,刘某和朱某(女)之间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事实上仍然处于婚姻关系的磋商阶段;二人虽短暂同居,但两人工作地点并不在同一城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异地状态。加之婚姻关系仅维持不到三个月,二者的婚姻关系并未达到社会和一般公众所认知的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婚姻关系解除时应返还彩礼。同时,法院考虑到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支出和开销,在确定返还份额时对该部分进行酌减,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额彩礼背离了婚姻的初衷和本质,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高额彩礼可以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高额彩礼应当予以规制。在案例一中,王某某家属于当地的低收入家庭,却仍然拿出了18.8万元的巨额彩礼,已经使家庭经济生活负担沉重,且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未能实现全部目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女方因终止妊娠这一事实遭受损害,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案例二表明,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稳定且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并且育有子女,即便未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指出,人民法院如果查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若仅以婚姻登记与否作为彩礼返还的判断标准,又与我国社会实情并不相符。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公示方法。但是,考虑到农村地区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结婚的标志,甚至育有子女,当事人给付彩礼所欲实现之目的已经完全实现。一旦当事人共同生活关系不能维持,仅以未进行婚姻登记而认为彩礼的给付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显然不妥。案例二中,张某与赵某(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数年且育有一子也已满2周岁,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然完全实现。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在女方通常承担对子女的实际抚养负担的情形下,会加重女方的困境,不利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平价值。

  案例四表明,民间彩礼纠纷中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实践中,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男女双方可能年龄尚浅,彩礼的实际出资方和收受方均是双方父母,或者父母在给付彩礼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将婚约方父母纳入彩礼纠纷的适格被告,符合法理人情。

  彩礼作为婚姻关系缔结的前提要件,包含了社会对形成身份关系的重视,以及对新家庭从诞生到发展的祝福。法律对民间习俗以及社会的交往习惯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202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移风易俗规范,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也不能让“高额彩礼”等陋习束缚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法院在处理和裁判彩礼返还纠纷时,通过对彩礼的场景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区分,有针对性地设立更为具体的规则,考量更多的因素,既尊重人情,也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止纷作用,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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