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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砍头息” 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 |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常见借贷场景:约定出借 100 万元,放款时预先扣除 10 万元当期利息,借款人实际到手 90 万元,但借条仍写明本金 100 万,这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砍头息。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预扣利息的约定无效,司法审判统一以实际收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基数,也是东莞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明确条文: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提前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本付息。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借条、收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原则上认定本金,存在预先扣息的,法院直接按实际出借金额核算本金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放到前述案例,借款人到手 90 万,法定本金即为 90 万元,后续计息、核算剩余欠款全部围绕 90 万计算,出借人无权按照 100 万主张本息。
结合东莞近年民间借贷判例,不少网贷、个人民间放贷机构惯用砍头息模式,除提前扣首月利息外,还以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事前扣款,该类前置扣费全部视同砍头息,从本金中剔除。借款人出庭抗辩时,只需提交银行流水、收款记录,证明实际到账金额低于借条数额,东莞法院均会采信流水金额作为本金。
实务中容易出现争议:出借人主张差额部分以现金当场交付。依据东莞中院裁判口径,大额现金交付无收条、无聊天记录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直接认定预扣利息成立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若借款人已经按照借条全额本金偿还部分利息,超出实际本金核算的超额还款,可起诉要求抵扣剩余本金。

张瑞山律师建议东莞市民遭遇砍头息借贷,妥善保存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放款协议,已经超额还款的,可委托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依法调整本金数额,追回多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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