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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率新规:超出 LPR4 倍利息无效,已付超额利息可抵扣本金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 |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我国民间借贷取消旧 24%、36% 两线三区标准,统一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该规则贯穿东莞各级法院民间借贷审判,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依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文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实践,详解高利贷利息处理规则。

首先,法定利率上限随每月 LPR 动态调整,并非固定数值。一年期 LPR 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公布,以当期报价 ×4 倍划定合法年利率红线,2026 年现行一年期 LPR3.0%,司法保护上限即年利率 12%,借贷约定年利率高于 12% 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需要区分:持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不适用 LPR 四倍限制,仅约束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民间借贷。
其次,分两种情形处理超限利息:尚未支付的超额利息,借款人可直接拒付;已经自愿支付的超出 LPR 四倍利息,借款人有权主张抵扣剩余未还本金,东莞法院普遍支持该诉求。举例:双方约定年利率 24%,借款本金 90 万,借款人已按月付息数年,超出 12% 年化的付息部分,折算后冲抵剩余本金,无需继续按原高额利率还款。另外,利息、逾期违约金、平台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相加总额,同样不能突破 LPR 四倍上限,打包变相收取高额费用的,超出部分同样无效。
很多东莞当事人存在误区:白纸黑字签字确认的高息借条就必须履约。张瑞山律师提示:利率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无效条款,不受双方自愿签字约束,即便签署书面协议,超出法定上限约定自始无效。

遇到高额高利贷纠纷,借款人整理还款流水、借款合同,可在东莞辖区法院起诉调整利率,主张超额付息抵扣本金。对于以放贷为业、无资质经常性向不特定人群放款的职业放贷行为,借款合同整体可能被认定无效,仅需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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