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下称甲方) : 刘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购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刘文华将合法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兴宁市兴城镇福兴;位于第11层,共壹(套),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107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二条 甲方保证及声明:该房屋权属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未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抵押及第三方权利,无其他共同权利人,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买卖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壹元整(¥510000元整),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方式支付房款: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先付购房款人民币参拾玖万捌仟元整(¥398000元);待甲方移交房屋给乙方时,乙方再付购房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乙方不得拖欠甲方款项;剩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待双方到不动产权登记局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时付给甲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返还乙方已付款项,此房权属仍为甲方。
第四条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未能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必须在领到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 30日内协助乙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易过户手续。 如因甲方方的过失或者政策原因造成买受方不能本合同约定之日3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8%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七条 该房屋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按政府规定分别由双方分别负担,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出具收条。
第八条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则按合同交易价格双倍赔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违约。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注意:1附平面图及房屋权属证书也应签字;
2建筑面积与实用面积区别:实用面积是指除墙后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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