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东莞市城区旗峰路号162中侨大厦A座25-26层
电话:(0769)23138999 传真:(0769)23136677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 ]广尚律顾字第 号
甲 方:
乙 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 解释
鉴于,律师服务收费遵循行业指导价,故详见附件。
二、顾问律师
乙方指派 张瑞山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因故不能进行工作,乙方应及时指派其他律师进行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
1、解答甲方提出的有关业务上的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审查其自身业务所涉的法律方面的文书,提出修
改、补充意见,供甲方参考。
3、应甲方要求,就其法律文件、法律行为进行见证。
4、帮助甲方通过律师函形式催收对外欠款。
5、协助甲方就其进行的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作为甲方的法律助手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6、配合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7、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涉及甲方之调解、仲
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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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甲方的要求,代理甲方涉及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开发及转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
9、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工作时间、地点、方式
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随时约定,甲方应指定专门人员便于乙方律师联系;正常情况下,顾问律师应经常与甲方保持联系,对甲方交办之法律事务随时跟进。甲方应提供进行工作的方便,双方密切配合,互相谅解,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2017年1月 日起至 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壹年。在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修改或补充,合同期满,如一方不提出变更,本合同自行顺延 壹 年。
六、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1、甲方每年度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正 ),合同签订后 三 日内付清。甲方应交付现金至乙方财务处或汇付乙方银行帐户:500113770509016,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上述顾问费不包括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法律事务的收费,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法律事务时,从优另外计收费用(参见附件)。
3、聘请期间,乙方进行法律顾问工作而需支付的一切旅差费、取证调查费(以有关部门开具的收费凭证为准)由甲方负担并直接自行支付,但乙方发生本条有关费用之前应征得甲方同意。
七、附则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资料、文件、情况,以利乙方律
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并依时支付乙方服务费。乙方律师对甲方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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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 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代 表:
地 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26屋
电 话: 0769-23138999 传 真:0769-23136677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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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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