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合格方可饲养

  •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 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合格方可饲养


  • 发布时间:2020-08-10 14:36 星期一

  •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红兵

    8月8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集贸市场进行畜禽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容易导致疫病的传播,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增加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法律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八条对犬只饲养及流浪犬、猫的管理等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农业农村部门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需要严格落实检疫责任。经研究,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恢复现行法的规定,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有的部门提出,实验动物的防疫有特殊要求,相关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建议予以衔接。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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