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 ]广尚律非诉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张瑞山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如该律师不能办理,乙方须派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
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工作范围及职责为:
1、解答甲方提出的有关业务上的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审查其自身业务所涉的法律方面的文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供甲方参考。
3、帮助甲方通过律师函或者电话沟通等形式催收对外欠款。
4、协助甲方就其进行的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作为甲方的法律助手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标准及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元。
六、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于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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