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家庭暴力)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厚街镇,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东莞市镇公寓押金120万,空调65台,热水器40台,家具65套,总价值65万。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12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及有家庭暴力。结婚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婚后,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经常打骂我实施家庭暴力,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经常有家暴行为,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年月14日,被告又因家庭锁事对原告进行殴打,更为严重的是拿刀对着我的额头部位砍。原告立即向东莞市公安局报警。并于同日到东莞仁康医院治疗。事后,原告向东莞市妇联组织反映,妇联的干部及公安民警均对双方进行调处并对被告进行批评处理。但是,被告一直未有任何的改变,反而变本加厉隔三差五对原告进行殴打。如果婚姻再延续下去,肯定会对原告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已经支付给原房东的定金及租金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以上款项应判归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给原告身体和精神带来严重损害,因此,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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