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4.5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一、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范围

(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院执行案件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

(二)下列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1、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连续计算。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名称

具体资料

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

要求

文书参考

1

恢复执行申请书

均需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原件

1份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恢复执行申请书的,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恢复执行申请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恢复执行申请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2

申请

执行人主体资料

①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的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外文护照应当提供翻译文件。

复印件

1份



②申请执行人是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原件

各1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③申请执行人是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料、同意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提交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原件

1份


④申请执行人是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主体资料、同意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

原件

1份


3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①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①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②涉外、涉港澳台授权委托注意事项详见涉外、涉港澳台授权委托须知。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②委托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③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证明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④委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各1份


⑤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的相关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各1份


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各1份

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推荐材料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4

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被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被申请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5

生效法律文书

民事裁判、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复印件

1份



6

生效证明材料

法院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送达证明

 

复印件

1份



7

财产线索


复印件

1



8

地址确认书

①申请执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原件

各1份


申请执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②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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