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或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案件立案指南
4.2申请追加或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案件立案指南
一、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追加或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范围
分 类 情 况 | 基 层 法 院 | 中 级 法 院 |
申请追加或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案件 | 基层法院作为执行法院的案件 | 中级法院作为执行法院的案件 |
二、 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间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变更案外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名称 | 具体资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文书参考 |
1 | 申请书 | 均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原件 | 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 |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申请书的,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申请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 申请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2 | 申请人主体资料 |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外文护照应当提供翻译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
②申请人是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原件 | 各1份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
③申请人是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料、同意提出申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提交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 原件 | 1份 | ||||
④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主体资料、同意提出申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 | 原件 | 1份 | ||||
3 |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 ①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①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②委托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③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证明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
④委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
⑤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的相关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
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推荐材料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
4 |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①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其存在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是大陆居民的亦可提交由公安局出具的人口查询登记信息情况。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如需提交由公安局出具的人口查询登记信息情况作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可要求法院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协助查询。 | |
②被申请人是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申请人是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足以证明其存在的证明材料1份。 | ||||||
5 |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 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 | |||
6 | 证据材料 | 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 | 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 ||
7 | 地址确认书 | ①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 原件 | 各1份 |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
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
③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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