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女身份证号:广东兴宁市人,工艺厂员工,居住地:兴宁市,联系电话:

兴宁市加工厂,经营者: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4,经营场所: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702元正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款之日);

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实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2012113开始进入告处工作,担任管理员职务。在工作期间,由于被告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解决经济困难。自20154月开始原告多次借给被告款项,为其垫付经营中所用日常开支(包括:水电费、工人工资、快递费、货款等),共计70702元。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向被告提出返还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快递费:201611月至20171月欠运通快递寄费共计5807元;2018年从11月至20191月欠首通快递寄费共计2554元;2019年从9月至10月欠龙邦快递寄费共计2494

两笔剩余未偿还借款费:20163月,因被告陈凌峰拿不出现金发工资,应其请求,由管理员曾雪梅借出3万元给陈凌峰,后陈凌峰归还25千元,还剩5千元至今未偿还;20191月,因被告陈凌峰又拿不出现金发工资,再次应其请求,由管理员曾雪梅借出15千元给陈凌峰,20188月从客户高先生处收到货款,曾雪梅从货款里扣还5千元,还剩1万元至今未偿还。这两笔剩余未偿还借款共计:15000

工资尾数欠发费:20178月,工资尾数欠发:8897元;20187月,工资尾数欠发5189

④水电费等杂项开支:从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3月零用支出费用:包括提货费、电费、电信网络费、伙食费等其它杂项开支,共计:30138

⑤2019年10月15日,欠泰霖纸箱厂订购闪乐42套内外纸箱货款,共计:623

以上这些费用总计70702元,均应陈凌峰请求,向曾雪梅借出并为其代交垫付,交完费用后,经曾雪梅多次催促陈凌峰汇款还钱,但陈凌峰一直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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