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女,身份证号:,广东省兴宁市人,工艺厂员工,居住地:兴宁市,联系电话:
被告:兴宁市加工厂,经营者: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4,经营场所: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702元正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款之日);
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实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于2012年11月3日开始进入至被告处工作,担任管理员职务。在工作期间,由于被告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解决经济困难。自2015年4月开始原告多次借给被告款项,为其垫付经营中所用日常开支(包括:水电费、工人工资、快递费、货款等),共计70702元。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向被告提出返还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①快递费: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欠运通快递寄费共计5807元;2018年从11月至2019年1月欠首通快递寄费共计2554元;2019年从9月至10月欠龙邦快递寄费共计2494元
②两笔剩余未偿还借款费:2016年3月,因被告陈凌峰拿不出现金发工资,应其请求,由管理员曾雪梅借出3万元给陈凌峰,后陈凌峰归还2万5千元,还剩5千元至今未偿还;2019年1月,因被告陈凌峰又拿不出现金发工资,再次应其请求,由管理员曾雪梅借出1万5千元给陈凌峰,2018年8月从客户高先生处收到货款,曾雪梅从货款里扣还5千元,还剩1万元至今未偿还。这两笔剩余未偿还借款共计:15000元
③工资尾数欠发费:2017年8月,工资尾数欠发:8897元;2018年7月,工资尾数欠发:5189元
④水电费等杂项开支:从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3月零用支出费用:包括提货费、电费、电信网络费、伙食费等其它杂项开支,共计:30138元
⑤2019年10月15日,欠泰霖纸箱厂订购闪乐42套内外纸箱货款,共计:623元
以上这些费用总计70702元,均应陈凌峰请求,向曾雪梅借出并为其代交垫付,交完费用后,经曾雪梅多次催促陈凌峰汇款还钱,但陈凌峰一直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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