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程序适用的不同操作
在整个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程序可以替代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合议制也不是不能替代和转化,没有截然分明的适用边界。在审判工作实际运作当中,各个法院理解不同或者工作重心不同,就会导致具体程序适用的力度和范围不同。所以,如何针对具体矛盾纠纷在适用程序中适当排序,以及如何发挥某一具体程序应然和理想的功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建议,一是外借助力,切实发挥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比如打造真正有用高效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商事调解组织的作用等;二是内挖潜力,真正激活“沉睡”的一些程序,比如重新审视督促程序的功能承担与程序设计,借鉴域外经验,在审查标准、程序救济以及实施主体上可以重新设计,可以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分流大量矛盾纠纷;三是协同互动,切实做好各个程序之间的衔接和转换,积极管理诉前调解,提高介入度和融入度,提升诉前调解实质化解纠纷的功能,并合理引导和指导案件分流,避免脱节,以达到各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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