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谨慎实施反垄断政策,把它约束在中央事权上。”邓峰认为,我国反垄断模式有其独特性。在这种前提下,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与其他立法文件的不同在于,如果由全国分散的地方法院对作为中央事权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则的解释、填充或者具体化,将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风险。
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法院界定市场时,可以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解释。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2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向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这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要对涉案行为的竞争损害结果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常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近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热议的管辖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等作了全面规定,扩充了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内容。
其中,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弱化了反垄断后继诉讼中原告对于垄断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旨在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健全衔接机制,从而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时建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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