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排放工业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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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东莞法院始终牢牢坚守生态资源安全底线,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前段时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宗涉环境污染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当事人因偷排工业废水被追刑责并处罚金。

案例回顾

202110月,虎门公安分局机动巡逻队民警发现一辆槽罐车停在路边,司机不停开关阀门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面对讯问,司机王某龙说车上的液体是一名叫刘某某的人雇佣他拉出来的,他只知道这些是工业废水,其它情况并不知情。而他之所以将车辆停靠在路边,是因为行驶过程中槽罐阀门出现了泄漏,需要停车检修。巡逻民警发现现场疑点重重,于是就将车辆暂扣,并联合交通运输、环保、应急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这些工业废水是废切削液,检测结果显示其总汞含量超标3.7倍、六价铬超标36.8倍、总铜超标105倍。随后,王某龙被依法逮捕并被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案涉五金厂及相关责任人刘某某被另案处理。

20232月,王某龙与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及专家咨询费用共2万多元,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道歉。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从工厂收集工业废水,并在其槽罐车阀门产生渗漏的情况下,反复打开、关闭,导致大量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王某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龙不服,遂提起上诉。庭审中,王某龙的辩护律师辩称,上诉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登报道歉,依法可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某龙及其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而在这起案件终审宣判当天,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另一宗涉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周某庚在未办理生态环境审批,未配备防污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五金加工生产,所产生的废水经多渠道排入市政下水管网,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更严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对周某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若其在判决前主动履行公益诉讼诉求,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庚于20219月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且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原审法院判处周某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充分考虑从轻处罚,判决并无不当,对于辩护人提出周某庚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宋坤鹤

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综合审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没有再犯风险以及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无牌无证”“偷排废水等行为,法院始终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以及严格适用缓刑的政策,体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也有利于形成示范和警示效应,从整体上减少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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