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兴宁市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兴宁市刁坊镇 的房屋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
兴宁市刁坊镇 的商铺,建筑面积为约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
1、 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截止。
2、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3、 租赁用途: 。
4、房屋内部状况:毛坯房。
第三条 租金、押金和缴纳方式
1.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每半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不含水电费),付款方式先交后租,乙方在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完房屋租金。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出具收据,不提供发票(租金不含税,税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租赁房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缴交。
3、乙方一次缴清半年度的住宿地卫生费 元。
4、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时,押金免息退还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可没收押金。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双方约定好的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租赁房屋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到期不续租,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带领有意承租租赁房屋的客户进入租赁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为了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乙方应自行获取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由其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
2. 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乙方或乙方员工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及其任何部分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甲方利益。如乙方或乙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放置任何具有放射性的、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燃气罐要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监测的合格产品,每日用毕离店都要检查关好阀门,要设专人负责燃气罐的安全检查、使用和维护检验,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燃气安全使用。乙方不得有污染性经营。
4. 乙方必须保证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保证房屋门外卫生。
5. 如遇地区相关部门检查卫生,乙方必须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如因卫生问题,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行政罚款由乙方负责。
6.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7. 房屋交付后,乙方应定期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导致的以外,乙方承担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8. 承租方应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承租方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或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出租方提出方案并经出租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再次更改须重新向出租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出租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承租方所提方案。
9、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0、 在租用期间,承租方须保持该租赁房屋良好的使用状况,并须承担任何不妥善使用该租赁房屋而致该租赁房屋遭受损坏或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若第三方因承租方的过失或过错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
11、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乃至纠纷、诉讼等一概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影响到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甲方可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恢复秩序,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应由乙方承担。
12、修缮房屋是乙方的义务。乙方负责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以保障安全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修缮工作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拒不修理的,甲方可负责维修,发生的费用向乙方追缴。
第六条 合同终止、续签与撤场
1. 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2、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3、甲乙双方确认:合同到期终止或因故中途终止,乙方应该在终止日前将自己所属物资搬离租赁房屋,于终止日当天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双方对房屋的固定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人为损坏则由乙方照价赔偿。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终止日前将乙方物资搬离的,对于遗留在现场的物资视为乙方放弃权益,甲方有权自行随意处置。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向乙方收取与约定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 擅自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达到2个月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装修。
3、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终止合同。
4、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收取标准为:1)延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支付月租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5. 合同期内,若因政府需要征收或征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门重新启用房屋用于办学使用),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租赁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3. 如因政府部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办学使用)收回租赁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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