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鉴定能否自行委托?


  2020年3月,李某为其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15万元。当年11月,李某驾车途中涉水后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对其车辆进行拆检定损,但李某拒不配合。后李某自费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参加,评估结论为李某的车损为10万元。李某根据评估意见书找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车辆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结论为该车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损失数额,李某提供出具的评估意见书是其单方委托,结论被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出具的评估意见书推翻,李某的车辆损失应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为赔偿依据,6万元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查勘定损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上述案件中,李某有意不配合保险公司的定损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李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问题,我国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但因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驱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证据,法院会具体分析:假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在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假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笔者也提醒车主,在车损发生后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定损工作,不可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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