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出院小结、重要检查报告等,要求能支持鉴定(确认)申请事项;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四)其它鉴定(确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鉴定(确认)事项的不同,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同要求。有关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事项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或登录东莞人社网站社保频道的办理流程中下载或查阅,也可到就近人社部门办事窗口领取或咨询。

温馨提示:

由合法组织依程序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其《委托书》需写明: 被鉴定人姓名、身份证号,鉴定(确认)事由,鉴定伤病情或鉴定部位,委托鉴定类型及项目,鉴定适用标准等相关信息。经经办机构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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