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被害人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过程】

  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小浩依靠其父亲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父亲去世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考虑到小浩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因刑事案件受到重创的实际情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决定直接向小浩发放生活救助金外,还为其申请了心理救助金,并与小浩居住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采取跨省接力救助的方式,将心理救助金存放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协助医疗机构对小浩进行心理治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协调区域间司法资源,并联合医疗机构跨省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救助的典型案例。审理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性,在关注到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生活困境外,更要关注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心理伤害。本案中,小浩既是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又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单纯救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难以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司法救助案件时,创新工作思路,拟定了生活救助金与心理干预救助金并行的工作方案,并与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共同确定了跨省救助计划,联合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持续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情绪疏导服务,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远权益,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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