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聚焦关键问题 实现“精准立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谈及校外培训,一直让家长“又恨又爱”,自“双减”工作部署开展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校外培训领域的规范管理。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0条,对培训机构的定义、分类管理、办学许可、人员资质、收费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让‘双减’政策能够持续稳定地推进下去,并且在推进过程中,有一个效力相对较高的条例作为依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聚焦校外培训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将相关政策规章转化为法规制度,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将有力推动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长效化,有助于全面促进校外培训的规范发展。
推动监管长效化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因为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大力推动校外培训监管立法。
记者梳理后发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将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加强的执法领域。“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被写入《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2022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双减”情况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动校外培训监督管理立法,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指出,自2021年“双减”意见出台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校外培训管理工作,探索实践了一批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征求意见稿》以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为基础,同时将各地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凝练成法律条款,把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董圣足看来,通过立法能够进一步理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相关方面的工作责任,做到对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同时,能够在依法保障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频发的机构“爆雷”、卷款跑路等问题,切实维护家长及学生的切身利益。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一些声音提出,这是否意味着2021年出台的“双减”意见即将“失效”?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解释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双减”意见的失效,其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
比如,2021年7月,教育部就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在“双减”意见中也对二者进行了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同样明确了校外培训要按学科类、非学科类分类管理。同时,对校外培训的概念作了统一界定,即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一些刚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比如,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等。
“对于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各地仍然要按‘双减’意见有关要求来执行。”在熊丙奇看来,这正是《征求意见稿》法治精神的体现。因为《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样包括依法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因此,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于法有据。不要求高中学科培训采取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同样的监管方式,也是落实上位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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