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421127196804264717 。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东莞市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东莞市虎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号码: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人民币3个月×10000元+2333元=3233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为人民币150元×97天=1455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7天 7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9280.35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补助金7个月×10000元/月= 700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 10000元/月=10000元。
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10000元/月=400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150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11个月=110000元。
以上各款项总计为人民币:286863.3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地点在东莞市。申请人入职后,在被申请人处担任木工职务。每个月的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3月9日15时许,在公司一楼办公室操作电锯做工时,被电锯锯伤左手,后送到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治疗,2023年3月16日被诊断为:指皮撕脱伤(左环指),环指伸肌腱断裂(左环指伸肌腱止点断裂),甲床挫裂伤(左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左环指中节指骨远端、远节指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质缺损),指皮肤裂伤(左食中指)。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申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工伤。2023年11月14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评定为十级残疾。
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申请人未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治疗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据此,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提起仲裁,望贵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虎门仲裁庭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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