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
因原告(被答辩人)朱诉我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案涉合同为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建房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有清楚的认识,在《合作建房合同书》有明显约定:“双方均已了解涉及房屋的状况及所属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并清楚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为非商品房的法律性质。”被答辩人以出资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以及自愿以接受房屋的形式作为利益收取符合合伙合同特征,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若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返还利息不合理。首先,合同签订后,我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被答辩人也没有因房屋质量等问题提出过异议。其次,被答辩人明知案涉房屋性质非商品房,案涉房屋所用地块属农村宅基地,非该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不能购买而又与答辩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再者,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为解决被答辩人住房困难,被答辩人却在长期占有使用房屋致使房屋价格明显下跌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即使案涉合同最终被法院确认为无效,被答辩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 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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