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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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