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向高利诱惑说“不”!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6月是

第十二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备三要件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许可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下几种非法集资形式

是否曾经就发生在你身边?

一起看看!

情形一

王某等人成立A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微信朋友圈宣传、门店招揽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通过承诺高额回报为利诱,以广告车服务卡等多种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A公司共发展200余名客户,吸收资金合计2439万余元,获得佣金约160万元。

情形二

B公司开展P2P网贷业务,以虚假借款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自融标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形成实质上的自融资金池。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B公司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投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

情形三

梁某等人成立C公司,但公司成立不久后房车旅游等正常业务均存在亏损。后梁某联合他人密谋以房车作为载体面向社会人员吸存资金,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客户购买C公司房车后交由该公司托管,C公司每月定时返还托管费且承诺5年后按原价回购车辆;二是推荐客户入股C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并签订投资协议。截至案发,梁某等人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5亿余元。 

法官提醒

当前,市场存在许多投资产品打着高息、承诺保本付息等旗号吸引投资者,很多人看到的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微信朋友圈,也可能来自朋友介绍。但是,无论产品声称利率多高,无论朋友的保证多么可靠,大家一定要留有心眼。缺乏金融许可证的投资产品很有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谨慎甄别!

非法集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稳定因素,为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不被高额回报所迷惑,理性投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警挽回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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