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男,族,出生:19年1月1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52,电话:16。
。
乙方:李,男,汉族 ,出生:19年1月3 日 ,住址:惠州市 身份证号:445,电话:1
丙方:
鉴于:
1.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现该案已审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具案号:(2024)粤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
2. (2024)粤1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乙方未能履行此生效判决。甲方已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粤 13 执前调 72 号)。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确认:乙方总共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740000元)。乙方确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乙方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2025年6月30日之前,乙方再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90000元。
2. 如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同意免除判决确认的乙方其他债务。
3. 如乙方未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本协议立即失效,双方仍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程序。
4、丙方保证人对乙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持壹份,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壹份,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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