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 号),本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二、案件处理费
本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上述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本会仲裁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本收费标准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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