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法院一定支持吗?


导读: 如果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先开票后付款”,买方是否就高枕无忧了?在2025-2026年的司法趋势下,答案并非绝对。本文将结合2025年广西高院典型案例,深度解析“先票后款”条款的司法认定。

在大型企业及建筑工程领域,利用优势地位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是常见操作。对于东莞的中小供应商来说,这往往意味着巨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一旦资金链紧张,没资金预缴税款开发票,就拿不到回款。

不过,最新的司法风向正在发生变化。在2025年9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勘察院完成了工程,但未开具发票,发包方以此为由拒付勘察费。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发包方的抗辩。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开具发票与支付勘察费非对等的合同义务。 在承包方已交付合格成果的情况下,发包方仅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容易造成利益失衡-9

张瑞山律师解读:虽然法院支持了付款请求,但律师需要提醒各位注意判决中的另一个细节:因为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且卖方确实没开票,法院同时判决发包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9。也就是说,对方可以拖着你,而且因为没开票,他甚至可以不用赔你利息,这对于资金需求急迫的供应商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此外,以下情况“先开票后付款”约定可能失效:

  1. 双方交易习惯变更:如果双方此前多次交易从未遵守“先开票后付款”,都是先付款后补票或直接付款,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已被实际履行行为变更。

  2. 付款方恶意阻却条件成就:如果付款方故意不收票或找借口拒收票,试图以此阻挠付款条件成就,法律上会视为条件已成就,付款方仍需付款并承担利息。

张瑞山律师给东莞供应商的建议:若合同中存在“先票后款”条款:

  1. 积极履行开票义务:既然签了字,就要遵守。为了尽快回款并主张利息,应按时开票并保留送达回执。

  2. 约定宽限期:在签订合同时,争取加入“甲方收到发票后X个工作日内付款”的条款,并明确“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收票或迟延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瑞山律师在东莞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各类复杂合同纠纷,建议企业在签订涉及付款条件的条款时,务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把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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