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货物有瑕疵还要买,事后能反悔索赔吗?(瑕疵担保免责)


导读: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在东莞的二手车交易、二手设备买卖或库存清仓处理中,买方往往知道货物是“处理品”、“有瑕疵”,但因为贪图便宜买了。买回去用了一阵子出了问题,转头把卖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货赔钱。这样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张瑞山律师解答:大概率不支持。买受人缔约时知道存在瑕疵,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出卖人确实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即要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但是,法律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条款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

法理通俗解读:法律保护“诚实信用”,不保护“明知故犯”。当买方在签约时已经被告知或者主动意识到货物有问题,但仍然选择签订合同,法律视为买方接受了这种“现状”。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既然你愿意为了低价而放弃对完美品质的追求,法律尊重你的选择。

唯一的例外情形:虽然买方知道有瑕疵,但如果这个瑕疵导致货物连最基本的效用都丧失了(即“基本效用显著降低”),卖方依然要负责。
举个例子:

  • 场景一(不赔):张律师代理一个案件,A买了B的二手车,B明确告知“此车为泡水车,低价处理”。A买回去开了半年,发现发动机确实容易出问题。A索赔——法院不支持。因为“泡水车”这个瑕疵是已知的。

  • 场景二(要赔):卖家卖一批声称“只是外观有划痕”的瑕疵钢材,买家知道外观瑕疵所以低价买了。但使用时发现这批钢筋根本就是“脆的”,不符合建筑安全的基本标准,盖不了房子。此时,虽然买方知道瑕疵,但该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盖房),卖方仍需负责-5

张瑞山律师风险提示:

  1. 对于卖家:如果想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务必在合同中加黑加粗写明“标的物存在以下具体瑕疵:……,买受人对此明知且同意按现状接收,出卖人不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仅仅写“按现状卖”不够具体,风险较大。

  2. 对于买家:贪便宜买瑕疵品时,最好在合同中注明“虽然接受现有瑕疵,但出卖人仍需保证标的物具备最基本的使用功能”,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结语:法律不禁止买卖瑕疵品,但要求买卖双方“丑话说在前”。知道有坑还要跳,法律很难再把你拉上来。


律师简介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东莞法务领域二十余载,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经济合同、货款催收、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及刑事辩护。张律师熟悉东莞本土司法环境,以务实、精细、高效的办案风格,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6

律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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