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确姿势


商业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正常的商业波动(如原材料价格季节性涨跌)是“商业风险”,通常不能作为反悔合同的理由。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法律就引入了“情势变更”原则来干预契约严守-8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无论是突发的政策禁止(如划定自然保护区导致开发合同无法继续-4),还是极端事件导致履约成本剧增,当事人首先应当与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或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原则的把控非常严格。法院会区分到底是“情势变更”还是当事人本应预见到的“商业风险”。例如,在北京某旅游公司诉某村委会案中,法院认为“城市蓝线”政策在签订合同时已有相关管理规定,属于可预见的范围,因此不构成情势变更,驳回了解除合同的请求-4。因此,东莞的企业家在主张适用该原则时,一定要准备好证据链,证明“变化”是不可预见的、根本性的,且导致了双方利益的极端失衡,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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