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单方出租纠纷,诉讼维权流程与裁判要点


共有房产一方未经许可私自出租,不管你是受害的其他房屋共有人,还是无辜的承租人,协商谈判破裂之后,就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法院办案流程,讲解这类案件的诉讼要点、管辖法院、证据准备、诉讼请求怎么提,给东莞当事人实务指引。

首先确定案件管辖。不动产租赁纠纷,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坐落东莞哪个镇街,就向对应的人民法庭立案,例如房屋在中堂,向中堂法庭;房屋在道滘,向道滘法庭;万江、高埗、洪梅、茶山均有对应法庭,不需要全部跑到莞城主城区立案。

原告如果是被侵害权益的其他共有人,分两种诉讼请求方案。第一种,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并非善意,起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判令承租人限期腾退案涉房屋;判令私自出租的共有人返还全部租金,赔偿房屋损耗等损失。第二种,承租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则不能起诉要求租客搬走,诉讼请求改为:判令私自出租的共有人分割全部收取的租金,赔偿共有权人的财产损失。

如果原告是承租人,遭遇其他共有人要求搬离,起诉签约的共有人,诉讼请求可以是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剩余租金押金,赔偿装修损失、搬迁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类案件核心证据材料清单:1、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共有性质、全部产权人;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租金转账记录、收款凭证;4、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签约过程,承租人是否知晓房屋共有情况,各共有人是否知情;5、房屋现状照片,证明房屋实际占有、装修情况。

诉讼当中常见误区:不少共有人直接以 “未经我同意” 为由,直接主张租赁合同整体无效。但东莞法院审理会重点审查承租人善意,并非一概无效。所以起诉前,要先评估承租人签约时知不知道共有事实,再确定诉讼请求,避免诉讼请求错误导致败诉。

张瑞山律师提醒,共有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共有制度、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规则,诉讼请求设计直接决定案件成败。在东莞遇到此类房产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1110247756,联系电话: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收起

取消
  • 律师首页
  •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