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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龙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12931166

上诉人东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公司在本案一审是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1.东莞公司无须支付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9219元;2.龙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东莞公司公司与龙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二、限东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差额8819元;三、限东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2015年度年终奖10560元;四、驳回东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龙其他诉讼请。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公司与龙各负担5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东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龙经常在宿舍期间自言自语、无端骂人、在工作过程中无故摔工具,存在明显的心理问题。东莞公司多次安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但龙在培训后也没有任何改观。东莞公司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合法有据。2.对员工资金发放的最终权属在东莞公司的管理部或总经理,而不是必须发放资金。年终奖个人绩效奖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是2016年2月1日实施,且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基础,在2016年年度结束后才可能发放2016年年度的年终奖。原审适用2016年2月1日才生效的年终奖规定来计算龙2015年的年奖,依据不足。综上,东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东莞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19元、2015年年终奖10560元,驳回龙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承担。

本院经审理对原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张律师认为,案件的焦点是:一、辞退是否合法;二、年终奖。

关于焦点一。东莞公司以龙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辞退龙,员工投拆书及情况说明属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会议记录、关于龙的调查情况说明、资遣通知书公告等均为单方制作,培训记录及光碟等不足以证明龙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原审判决东莞公司向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点二。东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龙某个人绩效考核表的考核等级从C级涂改后更改为E级的合理理由,原审采信龙的主张认定其考核等级为C级并根据年终个人绩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决东莞公司应支付龙2015年年资金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东莞公司的上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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