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首页 >> 法律法规 >>民商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9-05-07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1998]3号

颁布日期:1998-03-26

执行日期:1998-03-2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文件


谢岗、清溪、常平、樟木头、凤岗、东城、万江、大岭山、高埗、大朗、洪梅、道滘、中堂、东坑、石排、松山湖、寮步、望牛墩、横沥、虎门、沙田、茶山、麻涌、厚街、南城、黄江、莞城、石龙、长安、石碣、塘厦、桥头、企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