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兴宁市村第 队农户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兴宁市村经济联合社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搞乡村振兴建设,实现农田高标准项目的完成,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1、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兴宁市耕作区的耕地共 块,总面积为 亩(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租给乙方搞农业综合开发。 2、租赁期限为3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3、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土地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正),乙方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4、土地租赁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 问题,并协助乙方解决治安问题,确保耕种顺利进行。土地租赁期间,国家税费政策的权利和义务及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自然灾害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补贴归属乙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自然灾害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补贴。(原有的种粮直补归甲方)。 5、严禁乙方在甲方出租地区内,经营和生产对水源和空气有污染的项目。 6、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收益全部归乙方。 7、在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转租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8、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9、乙方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有其他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10、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1、在租种期间如果政府征地,双方都应服从大局,耕地赔偿归甲方,地面物归乙方。 12、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农作物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13、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4、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5、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和见证单位各存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共 页。)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上一篇赡养老人协议书下一篇风险告知书(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