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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地址:广东东莞市城区旗峰路号162中侨大厦A座25-26层 电话:(0769)23138999 传真:(0769)23136677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 ]广尚律顾字第 号 甲 方: 乙 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 解释 鉴于,律师服务收费遵循行业指导价,故详见附件。 二、顾问律师 乙方指派 张瑞山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因故不能进行工作,乙方应及时指派其他律师进行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 1、解答甲方提出的有关业务上的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审查其自身业务所涉的法律方面的文书,提出修 改、补充意见,供甲方参考。 3、应甲方要求,就其法律文件、法律行为进行见证。 4、帮助甲方通过律师函形式催收对外欠款。 5、协助甲方就其进行的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作为甲方的法律助手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6、配合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7、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涉及甲方之调解、仲 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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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甲方的要求,代理甲方涉及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开发及转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 9、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工作时间、地点、方式 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随时约定,甲方应指定专门人员便于乙方律师联系;正常情况下,顾问律师应经常与甲方保持联系,对甲方交办之法律事务随时跟进。甲方应提供进行工作的方便,双方密切配合,互相谅解,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2017年1月 日起至 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壹年。在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修改或补充,合同期满,如一方不提出变更,本合同自行顺延 壹 年。 六、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1、甲方每年度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正 ),合同签订后 三 日内付清。甲方应交付现金至乙方财务处或汇付乙方银行帐户:500113770509016,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上述顾问费不包括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法律事务的收费,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法律事务时,从优另外计收费用(参见附件)。 3、聘请期间,乙方进行法律顾问工作而需支付的一切旅差费、取证调查费(以有关部门开具的收费凭证为准)由甲方负担并直接自行支付,但乙方发生本条有关费用之前应征得甲方同意。 七、附则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资料、文件、情况,以利乙方律 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并依时支付乙方服务费。乙方律师对甲方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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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 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代 表: 地 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26屋 电 话: 0769-23138999 传 真:0769-23136677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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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