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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起包工头欠薪获罪案”的法律看点

近日,由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建筑工地包工头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一案获有罪判决。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据悉,该案系本市建筑工地领域首起包工头因拖欠农民工薪资获罪案件。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承接青浦区某工地部分消火栓和喷淋系统工程后,自行招聘农民工作业并发放工资。2017年底,刘某开始陆续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并于2018年过年期间逃避支付并隐匿于老家,其间扔掉手机卡逃避联系。

2018年4月12日,青浦区劳动监察部门对刘某立案进行调查,并于次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其逾期未履行支付。8月25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需要提醒,劳动者如果碰到“黑心”雇主拖欠工资,一定要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三种合法途径为:一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也要告诫企业的经营者,若恶意拖欠工人薪水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一

包工头欠薪逃匿,照样“吃官司”

以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是企业违法。建筑工地的用工比较复杂,农民工流动性非常大,而且涉及总包承包分包等因素。这起案件是人保局移送的本市第一起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法条是悬在恶意欠薪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里要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相区分,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需注意,在劳动法层面,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那么追究欠薪入罪的责任主体是否也只能是用人单位呢?根据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主体;不仅单位,自然人也被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中去。该解释其实就是表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不仅只适用单位犯罪,自然人也同样适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一种特殊形式下的用工,即建筑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与雇用的农民工之间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农民工所从事的劳动又属于建筑企业的业务范围,具有明显的用工性质,包工头的欠薪案件属于人社部门职责处理范围,亦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须强调,对于遇到经营者以“上家拖欠工程款,实在发不出工资”为由拖欠薪水的情况,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关注二

拖欠工资且失联,才构成犯罪

所谓恶意欠薪罪,其实只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有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行为才会入刑。那么,什么是法律上所谓的“恶意欠薪”呢?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沪人社监【2015】124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无正当理由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五)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只要有上述行为,狡辩抵赖“并无恶意”注定是徒劳的。

2014年12月23日,国家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顺畅了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了对欠薪企业的打击力度。该《通知》明确,欠薪事件发生后,劳动监察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出具责令支付工资的决定书,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决定的,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企业主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侦查。

本案中,如果刘某只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与农民工保持联系,尚不构成恶意欠薪罪。但他于2018年过年期间逃避支付并隐匿于老家,期间扔掉手机卡逃避联系。青浦区劳动监察部门对刘某立案进行调查,并于次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其逾期他也未履行支付。这样问题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关注三

欠薪入罪,还需“数额较大”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大家最关心的是入罪门槛问题,到底欠多少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该条在具体规定方面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当然,如果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威胁讨薪者,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本市《意见》规定,企业经营者采取转移资产、欠薪后逃匿等行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将会被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依法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上述提及的劳动报酬不等于基本工资。最高院《解释》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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