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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朱某某诉讼中侮辱诽谤法官案

律师朱某某诉讼中侮辱诽谤法官案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叶玉华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詹某等8人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合议庭发现詹某等8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某在其撰写的民事上诉状中,多处使用诸如某法官“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辞,遂通知朱某某并告知其进行修改,朱某某明确表示上诉状均系其本人所写并拒不修改。二审庭审中,朱某某在其提交的《审判长回避申请书》中,直接侮辱、诽谤“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并在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侮辱、诽谤法官等内容。

  处理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身为执业律师,不顾法律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等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严肃法庭纪律,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提出诉求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泄愤,更不能肆意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本案中,律师朱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多次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且在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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