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东城  南城  莞城  万江  道滘  洪梅  望牛墩  麻涌  石碣  高埗  石排 企石  石龙  松山湖  茶山  中堂  寮步 虎门  厚街  沙田 大朗 长安 大岭山  常平  樟木头 横沥  清溪  凤岗 东坑  桥头 黄江  谢岗

Dongguan Lawyer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件 >>经济合同 >> 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详细内容

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9-26

  新房装修完毕还未入住

  就因楼上住户家漏水受损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

  潘女士的房屋

  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

  支出鉴定费1万元

  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

  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

  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方面: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

  法院酌情确定

  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子贺)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