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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张瑞山律师接受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业务咨询费预付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正(¥1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09.3元),暂计人民币709.3元。利息=16000×日利率(年利率4.35%/365)×372天。合计为人民币16709.3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消防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原合同约定:“甲方(委托方)将位于东莞市茶山镇,项目名称为“综合楼”的《工程消防备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备案竣工验收意见书》委托被告办理”。合同第三条规定:“本工程2018年8月11日开工至2018年9月30日竣工,工期50天,即50天内完成消防审核意见书及消防验收意见书办理。”原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乙方责任(1)遵照合同约定、尽快出具资料、办理消防行政许可;(2)男方现场施工完毕,乙方负责尽快组织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并负责一切费用。”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30天内办理审核意见书不成功,乙方在一星期内退回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给甲方。”

由于被告未能如期办理《工程消防备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备案竣工验收意见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将业务咨询费预付款人民币壹拾万正(¥100000元)归还给原告。截至今日,被告仍拖欠预付款人民币16000元未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特诉讼法院,判令被告尽速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

案件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前,经法官调解,双方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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