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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张瑞山律师代理黄某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80000元及逾期利息237112元(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共494天,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事由: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书》;2015年9月5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的钦州市救助站业务综合楼及钦州市养老服务中心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约定结清工程款,但被告拒不付清剩余款项。截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共计2880000元。由于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2月1日交付使用,故被告应从2018年2月1日起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288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经过一、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支付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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