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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郑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张瑞山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754441.5 元。其中:医疗费54526.55 元、护理费2425.5元(住院7天×工资10395元/月÷30天/月)、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7天×100元/天)、误工费6642.4元[工资11722元/月÷30天/月×(住院7天加全休10天)]、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150(450/天×7天)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郑某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道沙梨园街时左转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致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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