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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何才能通决议?

依民法典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推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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